環保法規: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規范
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的術語、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主要內容、變更和暫停處理、檔案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要求開展環境監理的建設項目。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建設項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統,可以獨立地形成生產能力或者使用價值的建設工程。
2.2 環境影響評價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2.3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統稱。
2.4 環境監理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等,對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提供跟蹤指導和監督管理等技術服務,引導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和要求的活動。
2.5 環境監理實施方案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plan
指導環境監理工作的技術性文件,包括環境監理一般性原則、主要內容、技術方法和要求。
2.6 建設項目重大變動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major changes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布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行為。
2.7 環境監理報告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report
全面反映環境監理實施及項目建設期間環境保護行為和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并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試生產核查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依據的技術性文件。
3 環境監理基本要求
3.1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與環境監理單位簽訂環境監理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環境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措施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的條款,項目開工前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主管單位報告。環保局
3.2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合同中分別明確環境保護責任。
3.3 環境監理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監理管理制度、技術要求開展工作,其資格應符合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3.4 環境監理單位應在環境監理合同簽訂后,15日內組建環境監理項目部,編寫環境監理實施方案,項目開工后進駐施工現場。
3.5 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由持有環境監理技術管理資格證書的人員編寫,環境監理單位總工(技術負責人)技術審核,環境監理單位法人或負責人簽發。
3.6 環境監理實施方案應經建設單位同意,報環境監理主管單位(審批單位)審查(評審)后用以指導環境監理現場工作。項目建設過程中如發生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境監理單位應修訂環境監理實施方案,報環境監理主管部門備案。
3.7 環境監理項目部應配備環境監理項目總監、環境監理技術人員和必要的環境監測儀器等。
3.8 環境監理項目總監應取得高級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稱或建設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工程師證書,并經省環境監理專業技術管理資格培訓合格,且從事環境監理工作3年以上。由環境監理單位法人代表任命并書面授權,負責環境監理項目部日常管理工作和重大問題的處理。環境監理項目總監不得同時負責5個以上項目。
3.9 環境監理技術人員應經過省環境監理業務培訓后持證上崗,負責開展環境監理項目部日常工作。環境監理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其他項目環境監理工作。
3.10 環境監理項目部可采用管控、獎懲等措施,監督建設項目承包商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的要求和監督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按期建成。環境監理工作用表按照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3.11 環境監理項目部參與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相關設備、材料的進場驗收,核實其規模、數量、位置、工藝流程、設備性能指標、設計處理效率等,現場采集單個(同規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影像資料。
3.12 環境監理項目部采用環境監控方法,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行為,保護施工區域的環境質量。
3.13 環境監理項目部通過意見征詢,完善施工過程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3.14 環境監理項目部應采集、留存建設項目施工涉及環境敏感區、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建設項目運行期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隱蔽部位或關鍵部位施工過程的影像資料,與施工圖一并提交項目建設單位存檔。
3.15 環境監理報告結論應明確建設項目是否滿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環境監理單位應對環境監理報告結論負責。環境監理報告的具體編寫要求按照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4 環境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
4.1 環境監理工作程序
環境監理工作程序一般分為準備、實施、移交三個階段,工作程序見圖1。
4.2 環境監理工作方法
4.2.1 核實
查閱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核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落實情況。
4.2.2 旁站
采用影像、文字記錄等方式,對可能存在環境污染的隱蔽工程、關鍵部位及施工過程進行的連續監督。
4.2.3 巡視
采用影像、文字記錄等方式,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過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4.2.4 環境監控
采用環境監測和生態調查等方法,對建設項目施工活動可能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進行控制。
4.2.5 意見征詢
征詢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公眾參與意見承諾的落實情況。
4.2.6 指令
指開工令、暫停令、整改通知和復工令。
4.3 環境監理工作措施
4.3.1 管控措施
管控措施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環境監理項目部采用告知、引導、指令實施管理控制;
b) 環境監理項目部審核項目建設期間環境保護措施和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資金支付。未經環境監理項目總監審核的環境保護設施相應工程款,項目建設單位不予支付。
4.3.2 獎懲措施
環境監理項目部可根據建設項目承包商的環境保護行為,建議通報表揚、經濟獎勵,或者通報批評、撤換相關責任人員、扣減工程進度款。
4.3.3 宣傳培訓措施
環境監理項目部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組織環境保護知識培訓。
5 環境監理主要內容
5.1 環境監理實施方案
5.1.1 環境監理范圍和時段
環境監理范圍應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區、施工人員生活區、環境保護目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的其它重點事項等。環境監理時段為建設項目施工準備階段起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試生產止。
5.1.2 環境監理要點
核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在設計文件、施工組織文件中的落實情況,確定對項目建設期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實施環境監理的要點及方法。
5.1.3 組織機構和質量保障
確定環境監理項目部人員組成、進場計劃、崗位職責和環境監理設備。建立環境監理現場工作程序、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
5.2 環境保護咨詢
5.2.1 環境保護法規、技術咨詢
環境保護法規、技術咨詢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提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程序等咨詢服務;
b) 參加建設項目設計技術會議,結合建設項目現場實際情況,提出補充和優化建議;
c) 審查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目標區段的施工工藝、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方案提出優化或改進建議。
5.2.2 相符性核實
根據建設地點現場勘察,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設計文件、施工組織文件等,對建設項目地點、內容、規模、工藝、總平面布置、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應急防范措施等內容進行相符性核實。
5.2.3 承包商資質審核
審核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
5.3 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環境監理
5.3.1 污水
污水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根據環境監理范圍內的水環境功能,核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污水的種類和排放量,巡視檢查施工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
b) 旁站監理水環境敏感區域的施工和污水集排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的隱蔽工程的建設和排污口設置。
5.3.2 廢氣
廢氣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施工過程產生的大氣污染源;
b) 巡視施工揚塵和生活鍋爐煙氣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
5.3.3 噪聲
噪聲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受施工噪聲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方位、數量;
b) 對施工過程產生強烈噪聲或振動的污染源,巡視施工噪聲防治措施落實和設施建設。
5.3.4 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施工過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措施,巡視檢查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過程;
b) 旁站監理危險廢物臨時貯存設施建設,核實危險廢物的去向。
5.3.5 生態環境
生態環境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臨時占地的土地類型、位置、面積(記錄),采取環境監理工作措施嚴格控制施工活動范圍;
b) 巡視檢查環境監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措施的落實情況,關注表層土保護;核實取、棄(土)渣場的位置和建設;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確定的取、棄(土)渣場等工程的選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環境保護相關手續。
5.3.6 環境保護搬遷
環境保護搬遷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需要環境保護搬遷位置、數量和搬遷計劃的落實;
b) 巡視檢查環境保護搬遷安置區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
5.4 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環境監理
5.4.1 污水
污水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污水處理及再生設施的規模與處理工藝、結構等,以及“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措施、污水(分質)處理及綜合利用設施的落實情況;
b) 旁站監理污水處理設施防滲工程、污水集排管網、(電廠)污水排污口設置、在線自動連續監測裝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c) 巡視檢查污水處理設施、儀器設備的建設和安裝。
5.4.2 廢氣
廢氣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廢氣處理設施的數量、規模與處理工藝、技術參數等,以及廢氣排氣筒設置、在線自動連續監測裝置的落實情況;
b) 旁站監理在線自動連續監測裝置、煙氣永久性監測孔留設、隱蔽工程、廢氣集排管網、防滲工程,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c) 巡視檢查廢氣處理設施、儀器設備的建設和安裝。
5.4.3 噪聲
噪聲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受建設項目運行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方位、數量。
b) 巡視檢查建設項目配套的消聲、隔聲、減振等噪聲防治設施數量、位置與技術參數的落實情況;
c) 旁站減振基礎等隱蔽工程施工。巡視檢查噪聲防治儀器設備的建設和安裝。(電石廠)
5.4.4 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建設項目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措施及設施的落實情況;
b) 旁站監理渣場、尾礦庫、危險廢物臨時儲存和有毒有害物料儲存場所等的防滲工程,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5.4.5 生態環境保護
生態環境保護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巡視檢查環境保護警示標志、動物通道、魚類增殖站等設施和臨時用地整治、植被恢復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b) 巡視檢查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的保護措施,旁站監理生態流量計量裝置施工,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5.4.6 環境風險防范
環境風險防范監理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a) 核實建設項目環境風險防范設施(事故池的數量與容積、圍堰的容積等)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b) 旁站監理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措施的隱蔽工程、防滲工程、導排截斷工程建設,并采集、留存影像資料;
c) 核實環境風險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備案手續。
6 重大變動、變更、暫停處理和報告
6.1重大變動處理
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公路、鐵路等建設項目的重大變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監理單位應告知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6.2 變更處理
建設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理單位應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在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a) 建設地點變更后,與擬建地不超過1公里且受影響的環境敏感點不增加的;
b) 生產工藝變更后,清潔生產水平提高、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或對環境的影響向有利方向變化的;
c) 環境污染防治措施變更后,能夠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的。
6.3 暫停處理
6.3.1 建設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理項目總監應簽發暫停令,并報項目建設單位。
a) 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處理規模與工藝、防滲工程、隱蔽工程的建設不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的;
b) 施工單位拒絕執行環境監理單位提出的環保整改要求,并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
c) 建設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6.3.2 建設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理項目總監應簽發暫停令,并報項目建設單位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a) 施工活動造成較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
b) 施工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
6.4 報告(1.公司)
6.4.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理單位及時報告項目建設單位。
a) 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除6.2條以外情況的;
b) 項目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措施或設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發生變化優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文件要求的。
6.4.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監理單位及時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和當地環境保護管理部門。
a) 建設項目施工活動導致當地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環境糾紛的;
b) 環境監理下達暫停令處理后,施工單位拒不執行仍繼續施工,造成施工期環境破壞或項目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未按期建成的;
c) 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的。
7 檔案
7.1 檔案內容
7.1.1 建設項目相關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環境保護方案及措施等)報審表、建設工程變更資料(涉及環境保護部分)、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資料、單項工程驗收意見(安徽偉大)等。
7.1.2 環境監理相關資料,往來函件(包括環境監理工作聯系單、通知單、開工令、暫停令及復工令等)、記錄資料(包括環境監控資料、巡視檢查和旁站監理資料;環境監理日志、環境監理月報、年報、環境監理專題報告等)。
7.1.3 環境監理合同、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環境監理報告。
7.2管理要求
7.2.1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求保存環境監理檔案和資料。
7.2.2 環境監理工作現場資料的管理應由環境監理項目總監負責,并指定專人具體實施。并在環境監理結束后,環境監理單位按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求歸檔、保存。環境監理單位應將環境監理月報、年報、專題報告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7.2.3 環境監理單位應將環境監理實施方案、環境監理報告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